据西铁中院消息,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陈某伙同多人,多次趁夜间前往清涧县、吴起县多个村庄,采用人工“下挖盗洞”,再用编织袋、绳索、吊链往外运土的方式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青铜带钩、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禁(小长桌)各1件,琉璃珠2颗,玉器、绿松石共8件,玉环4件,玉簪2件,玉圭1件。经陕西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涉及商周、战国-秦汉时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刘某在西安市开设古玩店,多次收购被告人梁某、陈某及其他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价值高达2008万元,且到案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涉案文物难以追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文物系盗墓所得仍予以买卖,且倒卖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遂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