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4月2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谷”)发布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警示函》,ST美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4年11月18日,ST美谷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ST美谷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产投)、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金环绿纤于2018年2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汉江产投认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持有金环绿纤16.67%的股权。
经ST美谷自查,汉江产投、金环绿纤和金环新材料于2018年11月签署了《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金环新材料对汉江产投持有金环绿纤股权的回购事项。2024年第三季度,金环新材料、金环绿纤与汉江产投签署《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补充协议》自2018年11月29日已实际解除,各方同意对于《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ST美谷未及时披露前述协议的签署事项,直至2024年11月18日才对外披露。同时,因未依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事项对汉江产投持有的金环绿纤股权进行会计处理,ST美谷前期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为此,ST美谷对2018年至2024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多项财务指标进行了追溯调整。
湖北证监局认为,ST美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对相关问题将继续开展核查,并视核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校对 穆祥桐